| 为病弱者伸出法律援助之手 |
| ——全国最大的法律援助案:泰顺矽肺案简介 |
1993年7月间,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转包人三道环节“批发”,最后由第二转包人温州市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合股实施。温州市泰顺县三魁、洲岭等乡镇及外省数百名民工先后到该工地工作。
施工中,民工们大都采用“干式掘进”方式作用。对此,第二转包人及发包人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厂工程公司、第一转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驻工地的管理、监督、监理人员均未予以制止,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且未提供足够防尘面罩及其它保护设施,从而导致持续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环境中作业的工人,吸入大量粉尘,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1996年,吴家岭隧道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1998年后,许多参与作业的民工被发现患有矽肺病。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矽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先后有10名患者死亡。受害病患者长期受到矽肺病折磨,无时无刻不随着一呼一吸而痛苦,且即使医治,亦只能延迟恶化,不能逆转痊愈。他们备受煎熬,又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于是纷纷结队上访,甚至到天安门广场哭诉,造成了很大影响,震惊了中央、省、市领导。2001年初,市领导令司法局提供法律帮助,市司法局、市律协非常重视,即行研究对策,由平宇所主任童平宇律师领衔点将,与高级律师戴北平、何延法、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立继及前期已介入此案的泰顺律师王楚雄律师一起组成律师团,并配备五名律师助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196名当事人提供了2.08亿元的赔偿之诉。
首先,统一律师团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把这次法律援助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必须高度负责,加倍认真,任劳任怨,分工合作,并树立长期作战思想。一定要办出温州律师的水平,要打响法律援助的牌子。因此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诉讼活动中,律师团的成员和律师助理兢兢业业,的确做到这一点。
其次,与当事人沟通,进行法制宣传,疏导情绪,帮助他们推选诉讼代表人,委托五人律师团开展代理,这花了我们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我们认为这是能否代理好这一案件的基础,所以律师团的同志抱着最大的同情心和耐心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无数次接待他们,倾听他们的诉求和呼声,不遗余力地帮助他们向党委、政府、法院呼吁、反映情况。诉讼代表们说:党和政府派了这么强有力的律师团负责为我们打官司,我们一定好好配合。
第三,与法院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支持。这个案子非常特殊,原先在泰顺劳动部门仲裁,后又分别在泰顺法院办理过一阵子,然后再集中转到温州中院统一立案受理,中院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挂帅为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亦属史无前例。因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以前形成的材料乱糟糟,有一铁皮柜。我们与法院联系,将这一柜材料借来,抬到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复印,然后由助理们花两个多月时间进行分类整理。为了使严重病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又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得到了支持。法院还专门召开《泰顺矽肺病赔偿案谈话会》,向诉讼代表人介绍案件审理的基础进展,并解答提出的问题,还介绍了下一步工作打算。二审时,也开过类似会议。这些活动,我们都密切配合,对稳定当事人情绪,顺利诉讼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四,认真研究案情,钻研法律,作好充分准备,打好庭审这一仗。本案有它的特殊性,它是基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因工伤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它不仅仅是雇主泰顺隧道公司及股东的严重过错所致,而是与东北四家单位——即业主、发包人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总公司、沈阳矿物局工程处及七台河矿务局工程处的过错,均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们极力主张将东北四单位追加为被告人。为此,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充分论证,所提的追加被告人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本案就有13个被告,被告方近20名律师。我们为此作了充分的准备,对所有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都在电脑上进行了查询,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观点,进行慎密分工。庭审中,由童平宇律师负责质证,戴北平律师负责第一轮发言,何延法律师机动补充,由童平宇律师针对对方13位被告及代理人的意见,当庭归纳十个问题,作最后总的辩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审中,针对东北四单位新增加的几大本证据材料,又进行了深入研究,找出其矛盾和漏洞,有理有节地提出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结果,我们的基本观点被中院、高院所采纳,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思叶等民工的人身损害是由承包人、第一转包人、第二转包人即东北四单位及泰顺隧道公司及陈益校等被告人之间违法转包,发包人不制止违法转包并没尽到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监督责任,泰顺县隧道公司违章施工等共同过错造成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原告蔡思叶等230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标准为38.96万元—3.896万元,已故者为22.68万元;赔偿款由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陈益校等承担46%,王运福承担17%,张万民承担7%,承包人承担9%,第一转包人各承担8%,发包人承担5%;3个月内履行完毕。总赔偿额按上述标准计算可达6000万元左右。
另外,未参加本案诉讼但在工程中罹患矽肺病的工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院公告期内经登记的,也适用该判决。这为以后陆续提起的矽肺赔偿案,打下了基础。
省高院二审对温州市中院认定的全案事实予以确认,维持一审所作的赔偿标准及比例,并判令辽宁省交通厅等6家致害人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全国首例最大的职业病赔偿案,宣告结案。但我们律师团的工作并没有结束,还在为该案的执行,进行无偿代理。结果,总共有3500多万元执行款到位,基本上解决了病患者的需要。
该案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新华网、新浪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杂志等都作了报道,浙江内参、新华社内参亦作了刊载,对浙江、温州法律授助工作作了充分肯定。国外、境外媒体也纷纷要求采访。说明通过该案的代理,已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本案被评为浙江省2000至2004年律师界十大新闻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