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适法制思想初探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童平宇 律师
    内容提要:叶适,是南宋永嘉事功学派的杰出代表,他不仅在政治、经济、哲学思想方面有很高成就,而且在法制思想方面也有很多建树。但对此很少有人研究。本文从叶适对历代君主智巧坏法的抨击,对纪纲、法度过专过密的批判以及提倡恤刑,防治吏胥之害四个方面,对叶适的法制思想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叶适 法制思想
    叶适(1150年-1223年),温州人,是南宋进步思想家、永嘉学派的杰出代表。他经历了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四朝。其时,南宋王朝偏安江南,对金屈辱和议,对人民加紧盘剥,以奉“岁贡”,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社会危机十分严重。封建统治受到威胁,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使知识分子存在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压抑感,激发其深入思考社会问题和人生问题。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折射到各种思想家的思想上,形成了不同的思想体系和学派,提出了各种解决社会危机的方案。(1)以叶适为集大成者的主张事功学说的永嘉学派,在朱熹的道学、陆九渊的心学盛行弥漫之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对当时的学术思想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清代学者全祖望评价道:“乾淳诸老既没,学术之会,总为朱(熹)、陆(九渊)二派,而水心(叶适)齿斤齿斤其间,遂称鼎足。”(2)可见,其历史地位相当崇高,已达当时之冠。
    叶适的永嘉学派,植根于当时商品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因此,在经济上,叶适批评“重本轻末”,主张理财、裕民、重视工商、百物流通;在政治上,批评极端君主专制,主张分权、疏法,改革官吏选任制度;在哲学思想上,批评心性之学,主张义理和功利的统一。叶适之学,泽被后世,的确留给温州乃至中华民族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现今,温州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驱地区,温州人成为举世瞩目的中国“犹太人”,应该说在叶适的思想中也可以寻到渊源。
    但是,当今学界,对叶适的经济思想、哲学思想、政治思想,颇多论述,而对叶适的法制思想的探索却甚为罕见,即使有所涉及,也仅仅将其作为政治思想的一个侧面,一笔带过,语焉不详。例如,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叶适同期的朱熹、陈亮作了专节介绍,而对叶适则只字未提。其实,作为同时代的永康学派代表人物陈亮,也倡导事功之学,与永嘉学派相互呼应,同属浙东学派,全祖望称为“皆左袒非朱(熹),右袒非陆(九渊),而自为门庭者。” 但永康学派的学术成就及地位显然不及永嘉学派显著,故全祖望倡朱、陆、叶鼎足之说,显然是将叶适作为浙东学派的全权代表对待,为后世所公认。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没有介绍论述叶适,不能不说是一疏漏。陈景良先生曾在《法律科学》上发表过《南宋事功学派法制变革思想论析》一文,就我孤陋所见,是迄今为止对叶适法制变革思想涉及最多的文章,颇有见地。但该文是将叶适作为陈亮的附庸及补充进行论述的,未能确认叶适在法制史上应有的地位。我认为,叶适学术思想的核心是事功,即经世致用,它不空谈义理心性,而是以自己的全部言行匡时救弊。因此,他在法制方面颇多真知灼见,惜乎为其政治、哲学、经济思想之成就所掩,后世未能重视,故实有钩沉阐发之必要。

    一、揭露历代君主智巧坏法,极富批判性。
    中国自古即为帝王政治,法律亦然。自秦始皇起,则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驾御宇内。汉武帝时,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说,实则将儒法两家揉为一体,以德刑并举、宽猛相济之策来维系统治。历代君主,无不标榜“一准于法”,实际上是帝王君主乾纲独断,言出法随。可以说,法制败亡皆自君主始。历代臣子,劝谏君主,无不以暴庸昏君为例为鉴,罕有针对所有君主内心活动的统论。而叶适则大胆指出:“人主之心,以智笼愚,以巧使拙……,数千百年于此矣,哀哉!”他指斥的“智巧”,其实就是权术的代名词,“数千百年于此”,则将历代君主都包括在内。他认为:“以智巧行令,其气必壅;以智巧用权,其权必侵;以智巧守法,其法必坏。”(3)他还揭露:“秦始皇、汉武帝,雄武之资,慑服宇内;意所诛戮,如毙犬豕,东征西伐,万里巡狩,役使天下以赡其欲,而天下之人赫然震恐,不敢自必其命。若是者,有以示天下之威,后世之君,虽外讳其失而中有羡慕之侈心焉。”(4)后世之君对于秦皇汉武将老百姓视同猪狗,任意诛戮,以满足其奴役天下的欲望的行为,内心是羡慕不已的!这无疑已经深入到历代君主的内心世界进行批判了,实属诛心之论。而叶适的这篇《君德》,就是写给当朝皇帝看的,这对“后世之君”的抨击,当然包括当朝皇帝,不能不说有巨大的勇气。在《君德二》中,叶适进一步揭露:“名位者,人主之所自有,天下不得与也。好治之君,常恐名位之去已,是故或出于令,或出于法,或出于权,役巧任智,断制刑赏,以执天下之命。”(5)好治之君制定法令,以智巧御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勿丢失“名位”——即帝王之尊的私欲,被叶适一语道破。正因为君主老是担心“名位”丢失,故役巧任智,操权弄法,“以刑法御其臣之心。则方其唯诺殿上,委任专宠,若将有腹心股肱之寄者,俄而桎梏废放,黥劓杀戮,无所宽贷。”(6)臣子在君主面前毫无安全感,旦夕福祸,任意罪戮,那里还有法可言?叶适为此喟然感叹:“呜呼!此非国家之利也!”他还进一步指出:“以刑法御其下,将此防奸臣,……自今考之,其奸臣未必得罪,而连颈就戮前后相望者,皆善人君子也!”(7)这实在是切中历代君主智巧坏法的历史悲剧的要害和通病。

    二、抨击“法度以密为累,纪纲以专为累”,主张分权疏法。
    “纪纲、法度,一事也,法度其细也,纪纲其大也。”(8)叶适是将纪纲、法度作为同一事物来对待的,只不过法度是从微观上而纪纲是从宏观上讲而已。以现今来看,二者就是指法律体制。宋朝开国以来,厉行中央集权,皇帝直接控制司法,是最高的立法者和审判官,实行皇帝“御笔断罪”制度,这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过很直接的负面影响。(9)因此,叶适对法度纪纲进行批评,实际上已触及皇权。“如果我们不苛求历史,就应该承认,南宋事功学派能在皇权越来越强化的赵宋王朝,以辩证的眼光、法学思想家的深邃,批评‘纪纲太专’,‘法网过密’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还指明匡救的方法,实属难能可贵,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长河中认识论之真理火花的闪现。”(10)
    叶适研究了秦汉以来的法律体制,得出凡单一中央集权的,国运不能长久,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举的,则能长治久安的结论。他指出:“何谓今日之纪纲法度未善?昔之立国者,知威柄之不能独专也,故必有所分;控持之不可尽用也,故必有所纵”,就是说权柄不能高度集中,要适当分散。而宋朝“自边徼犬牙万里之远,皆上所自制命。……万里之远,嚬呻动息,上皆知之……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自独当,而群臣不与也”,皇帝一人去应付这个动荡纷争的社会,其危害结果必然是国势衰弱,外患频仍。“夷狄所以凭陵而莫御,仇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11)但是现在“尽收威柄,一总事权,视天下之大如一家之细,孰有如本朝之密者欤?”法度之密,无疑是家天下的必然恶果。密到什么程度呢?“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12)“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13)叶适批判的锋芒还涉及到最高统治者的立法本意在于“困民防下”这个敏感问题,指出:“立法定制于重滞繁扰之中,以困民为安强,以耗国为仁惠,以疲士大夫之精力为用材,……以养兵不战为消奸雄之心。”(14)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对此大有同感:“宋叶适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缚,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今与人稍谈及度外之事,辄摇手而不敢为。”(15)在这种情况下,法度形同绳索,人材不获,风俗日坏,贫民愈苦,奸人得志,法制因繁密专制而遭到最大的破坏。因此,叶适大声疾呼:“法度以密为累而治道不举”,“纪纲以专为患而国威不立”,并将这二者与“财以多为累而至于竭”,“兵以多为累而至于弱”,并列为四件当朝最急于解决的要事,充分体现了叶适作为永嘉事功学派代表人物讲求实际,又具辩证认识的精神风貌。他多次主张:“法度以密为累,则莫若疏之;纪纲以专为累,则莫若分之”,(16)这就是分权疏法的重要法制思想。分权,就是朝廷、君主把一定的权力,包括兵、民、财赋之权,分给将帅和地方守臣,使之得以自用,得以专任,即有自主之权;疏法,就是“朝廷所谓烦密不可变之法度者尽变之”,做到“疏通明达”。(17)应该说,叶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抓住了不仅是赵宋一代,并且是封建君主制度的致命弊病:统治者深怕权力下移,尾大不掉,高度集权于君主一身,法网繁密,结果造成民疲兵弱,藩镇割据虽免,但外患频繁的社会危机。叶适在带有根本性质的纪纲法度层面上进行抨击,矛头指向了封建君主制度视为至宝的“祖宗之法”,在法制思想上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有学者评价道,他的主张虽没有使南宋最高统治者采纳,也不可能实现。但是,其所议论的纪纲法度问题,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法疏与法密的关系等等,即使在非封建君主制的情况下,也是存在的。因此,叶适的这一法制思想至今仍对人们有所启示。(18)我认为,这是叶适留给我们法制思想方面的重要精神遗产之一。

    三、提倡恤刑。
    叶适曾任提刑之职,接触到司法审判活动,对宋朝刑罚严酷,深有体会。他说:“历代用刑,各有轻重,不能尽举。然大要其君贤而所任者仁人也,则用刑常轻;其君不贤而所任者非仁人也,则用刑常重。”(19)“能隆礼以裕其臣,而恤刑以爱其民者,国家之大本,无穷之祚,不可变之俗也。”(20)把用刑与仁政联系在一起,把恤刑与爱民联系在一起作为治国之本来认识和论述。叶适评价宋朝的刑罚,“比汉、唐为轻,比三代则为重。”三代行使肉刑,肢体残坏,至于终身,而叶适称宋刑重于三代,可见宋刑实在严酷。宋朝是“承五季(代)之乱”而建立起来的封建统一政权,在宋太祖、太宗时期,都“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希图“用重典以救时弊”,严刑峻罚,以镇压人民反抗。“刑种繁多,肉刑滥用,流刑在枷杖之外,施以刺配。推行以赃论罪,奖励告密,冤狱丛生,民命不堪。”(21)尤其是民案刑判问题十分严重:“今世之民自得罪者,其实无几,而坐盐茶、榷酤及它比、巧法、田役、税赋之不齐以陷于罪者,十分之居其六七矣。”(22)老百姓在商品流通中,因违禁买卖盐茶酒,称量不准,或因税赋未能交齐等民事行为,即遭犯罪追究的占了大部分,说明刑罚的锋芒针对下层民众,且十分严酷。而当时,标榜道学的朱熹,则极力主张严刑,称:“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甚至主张恢复宫、剕等肉刑,“虽残其肢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并称这样做是“仰先王之意,适当世之宜。”(23)这种倒行逆施之说,遭到叶适及陈亮的激烈反对。陈亮批驳说:“使民有耻,则今法足矣;民不聊生,虽日用肉刑,犹为无法也。”(24)叶适则总结历史经验,认为“夫以前世用刑之重,而民亦无畏刑之心,滋长其悍虐,视性命死生为旦暮。或白昼挺刃,杀人于市;或报仇行侠,而天下大姓奸豪皆持生杀之柄。”说明严刑峻法适得其反。而南宋弊政,是不吸取教训,仍然推崇刑罚严酷,结果“良民偶有抵冒,致使伤肌肤,为终身之辱。”他指出:“天下之贤君不免有重刑之心,而天下之君子不免有重议刑之心者,其祸最大,其忧最甚,此不可不极虑而深言也!”(25)暴君和小人提倡重刑,不奇怪,标榜自己是圣贤的君王和君子倡导重刑,最富欺骗性,危害更大!叶适还批评最高统治者“怒一人之罪而有并疾天下之意”的诛连行为,他呼吁朝廷:“法虽出令,无有巨小,必思生民之大极,而不循一事一身之喜怒。”(26)可见,叶适反对重刑,比陈亮更深刻,更着重于对最高统治者立法本意的担忧和对下层人民的关怀。叶适的恤刑主张,并非空泛议论,而是着眼于南宋社会的现状,从安定内部、抵御外患的总目标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主张,它与上文所述的对法度之密的批判,要求疏法,是相呼应的,是叶适事功思想、民本思想在法制思想上的体现。

    四、呼吁防治吏胥之害。
    宋朝对下层民众严刑峻法,而对官员,一般则予以种种特权和优厚待遇。清朝赵翼评为:“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27)宋朝除官员反叛外,无论如何不法,极少有处死刑或籍没财产的。如朝内官有罪失职,则贬做外官,罪状严重的,也只流配远恶军州安置而已。一方面优待官员,一方面根据中央集权的需要,提防百官,任用属吏,故宋朝官员调动,属吏不得任意更动。渐积渐累,吏胥掌了实权不可动摇,形成“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的畸形局面,即叶适所深恶痛绝的吏胥之害。“府吏胥徒,所以行文书,给趋走,虽尧、舜不能废也,而今也植根固本,不可摇动,大官拱手惟吏之从,而胥吏为害”。(28)这些本来从事于事务性工作的吏胥,在叶适时代,已经形成妨害法制的巨大危害。叶适指出,吏胥之害的根源在于高官权贵,他们不去修治为政之道,而专门从事“奔走进取”,按如今的话表述就是跑官,结果是“其薄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而吏人根固窟穴,权势熏炙,滥恩横赐,自占优比……轻重予夺,惟意所出。”(29)就是说对老百姓执法轻重予夺的权力,已落到了这些吏胥手中。他们盘根错节,气焰嚣张之至,“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故今世号为‘公人世界’,又以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实而言也。”(30)“公人世界”,在《水浒传》等小说中描述甚详,而其发端却是叶适痛愤现实的评价。叶适作过朝官,也作过地方官,深知吏胥之害“上侵官,下害民”的严重性,忧心如焚,不顾利害安危,直斥中央机关——三省枢密院及各部的吏胥之害及其给各地带来的上行下效的恶劣影响,实在难能可贵。叶适认识到吏胥之害,源在官员本身,在于当官的大都不是人材,而人材之失,又与纪纲、法度之失有关,“纪纲之失犹其粗者耳,并与人材皆坏。”(31)“人心日柔、士气日惰、人才日弱,举为懦弛之行以相与奉繁密之法”,(32)当然不能适应,于是只能任由吏胥之徒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为纠正这一弊病,叶适提出的对策是“治官之冗滥,去吏之弊害。”(33)一、不拘一格,选拔人材,“以贤举人,以德命官”,反对以资格授官;二、对官员进行考查,“多其考,累其任,使其积日计月而无在官之过者”,可以“循次而进”;(34)三、废除世禄制,他批评世禄制“为恩则滥,为法则敝,为义则悖”,(35)要求代之以选贤任能之制,以达到“上无立法更制之劳,下无守法任怨之患”(36)的目的。四、纠正“百司之吏,其爵其禄,往往有士大夫之所不敢望”的怪现状,抑制吏胥的高爵厚禄。(37)利之所在,人之所趋,当时才人名士宁可去当刀笔小吏的不正常现象,由来已久,原因在此。叶适是从人之本性的现实角度来分析弊政,处处体现出其事功学派的务实风格。叶适认为,只要当官的自己有德有能,真正干事,不尸位素餐,吏胥仅奉文书趋走之事,“必使上不侵官,下不病民,以自治其事而听命焉”。(38)吏胥听命于贤德勤能之官,可防止其越权行政越权执法,侵害百姓,从而大大减少其危害。叶适的设想是很好的,但是吏胥之害是封建专制的衍生物,是不治之顽症,只是如果政治法制清明,则对其危害的抑制力强一些,反之,虽治国良医如叶适者,也无从措手。事实上,叶适悲愤的“公人世界”,越演越烈,最后伴随封建专制的灭亡才寿终正寝。但其阴魂仍未散去,掌管一点办事权力,“上侵官,下病民”,作威作福,兴风作浪的吏胥之风,至今不绝如缕。叶适的批判,当可借鉴。

    叶适在法制思想方面,还有许多建树,例如在工商和财税法律制度领域,都有迥异常人的独到见解。由于这些方面论述已多,本文不赘。
 
主要参考书目:
张义德《叶适评传》
周梦江《叶适年谱》
周梦江《叶适与永嘉学派》
蔡克骄《瓯越文化史》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蒲坚《中国法制史》
周密《中国刑法史》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1)《叶适评传》张义德著,南京大学出版社,第10页。
(2)《宋元学案》卷54《水心学案》。
(3)《水心别集》卷1《君德一》。
(4) 同注①。
(5)《水心别集》卷1《君德二》。
(6)《水心别集》卷2《国本中》。
(7) 同注④。
(8)《水心别集》卷14《纪纲一》。
(9)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第284页。
(10) 陈景良《南宋事功学派法制变革思想论析》,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
(11)《水心别集》卷10《实谋》。
(12)《水心别集》卷13《应诏条奏六事》。
(13)《水心别集》卷12《法度总论》一。
(14)《水心别集》卷12《庙禁军后养士兵》。
(15) 顾炎武《日知录》卷9《人材》。
(16)《水心别集》卷10《实谋》。
(17)《水心别集》卷15《终论一》。
(18) 张义德《叶适评传》,第244页。
(19)《水心别集》卷2《国本下·恤刑》。
(20)《水心别集》卷2《国本下·恤刑》。
(21) 参见周密《中国刑法史》。
(22) 同注①。
(23) 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24) 转引自铙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327页。
(25) 同注①。
(26)《水心文集》卷27《上两府书》。
(27) 赵翼《二十二史鉴记》第25卷。
(28)《水心别集》卷12《法度总论三》。
(29)《水心别集》卷12,《吏胥》。
(30) 同注④。
(31)《水心别集》卷12《法度总论二》。
(32) 同注①。
(33)《水心别集》卷9《廷对》。
(34)《水心别集》卷13《荐举》。
(35)《水心别集》卷13《任子》。
(36)《水心别集》卷3《官法下》。
(37)《水心别集》卷12《吏胥》。
(38) 同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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