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 |
|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童平宇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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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本所童平宇主任在二○○五年四月十日在温州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动员大会上的发言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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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已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提出实施意见,省司法厅吴强军副厅长对此有一个专门讲话。实施意见和讲话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活动步骤和基本要求,都已作了部署,尤其对合伙主体、收案行为、收费和分配行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合伙人管理责任及党建工作七个方面的规范内容,都作了阐述,非常到位,非常重要,温州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贯彻执行。
我想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理解,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怎样认识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 进行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这绝非空穴来风,而是针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律师行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来的根本指导方针。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来,律师队伍已达到13万人,律师事务所近万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差距,还远远不能适应要求。世界50强律师事务所,平均律师人数达到800人,前10名均超过了1300名,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达3000名。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有20家,我国所有的律师年收益还不如其一家。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我国的律师人数要达到50万人,因此还要大力发展。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存在发展中还无序化的问题,所以要依法治理,需要规范化。查了一下辞海,规,即校正圆形的用具,引伸为规则、章程;范,即浇铸的模子,引伸为榜样、示范;那么规范的本义,就是标准、法式、典范。有了标准,利于衡量,形成法式,便于效仿,树立典范,成为榜样。因此,抓住规范,就是抓住了律师发展的纲。
进行规范年建设活动,无疑是律师发展的自身需要。规范的目的,并不是限制、抑制、控制律师的发展,而是为了促进其有序发展。《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律师业从职业、行业、专业、产业、事业五个方面加以概括,独具慧眼,我非常赞同。
正因为律师是一门职业,那就应该有道德要求。律师,的确具有特殊性。高智商、个性化,肩负的是处理社会关系的重任(即处理与当事人、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执法人员、与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与群众团体以及与律师之间的社会关系),提供的是脑力劳动、精神产品、智力成果,甚至是知识产权,而这个产品又难以量化,更不能以胜败论英雄。如果没有道德方面的规范要求,就有可能放低标准,放任自流。
正因为律师是一个行业,那就应该有规则条例。律师行业虽归属于社会中介,但与一般的社会中介有重大的区别。律师行业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上层建筑,起点高,要求也高,与众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律师业的共性、基本点,制定同业规则。这些规则条例一旦被公认共识,那就成为行业铁律,应一体遵循,不能违背,否则就是犯了行业的大忌,威信扫地。
正因为律师是一门专业,那就应该有品牌标准。律师的专业,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社会而言,律师是法律之师,犹如医师是医疗之师,当然是一门专业,应有准入的标准;一是相对于专业化而言,每一项专业法律服务,都应有相应衡量的品牌标准。例如办理刑事案件,在侦、诉、审三个阶段,律师的专业服务应该至少做哪几项工作,达到什么程度,一定要有规范要求。如果开庭了,辩护律师还没会见过自己为之辩护的被告,或者没有研究过案件材料,总不能说是符合专业标准要求的。
正因为律师是一个产业,那就应该有产品和效益的指标规范。温州律师作为一个产业,目前产品还不齐全。尤其是与WTO对接的能够直接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少之又少,若说有5%,恐怕估计过高了,若说只有1%,我看也并非贬低我们温州律师。去年底,随市政府代表团到香港招商,与香港简家聪律师行结盟,感触极深。香港律师大都精通外语,业务扩展到世界各地而游刃有余。同行者中,唯有洪建政律师可以用英语与香港律师自由、平等地就法律问题交换意见进行探讨,而我们几位只能退避一旁,陪笑而已。同时,必须指出,温州律师大部分还依赖于诉讼,非诉法律业务在京、沪、深等地已经作为一个拳头产品,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温州却很难推动拓展。这跟温州民营企业居多,不习惯非诉付费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温州律师界缺乏这方面的服务规范。做一个项目,本来可以收十万八万的,有的律师却万儿八千的急着招揽,结果是自我贬低了律师劳动的含金量,造成非诉业务的萎缩。这种状况不扭转,温州律师业的发展就步履艰难了。
正因为律师是一项事业,那就应该有发展战略规划。规划也是规范,确定了战略目标,步调一致,协同作战,才能快速发展。因此,要制定三年规划、五年规划、十年规划,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赶上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对温州而言,目前从业律师524名,与780万人口相比,只有全国律师平均数的67%。说明温州律师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有的律师感到业务量不足,其实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另辟蹊径,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当然,搞好我市律师业发展战略规划,不仅仅是在从业人数及业务量的增加上做文章,更主要的是要从律师介入社会的深度、广度下功夫,使律师真正成为一支“市场经济的宪兵”,一支调节社会关系的法治力量。
由此可见,律师所规范本身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提出开展规范年活动,是为了突击抓、重点抓,并非过了2005年,就不抓律师规范了。概括起来讲,规范,就是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就是增强自身素质;规范,就是提高服务效益;规范,就是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二、要搞好哪些方面的规范
我认为有三大块,即行业规范、道德规范和所务规范。
1、行业规范。律师所规范建设年,离不开律师行业。律师行业的代表是律师协会,必须从宏观上抓的行业规范。
律师协会,不同于其它一般的行业协会。一是,律师协会的属性更多的是政治性,其它行业协会——如眼镜协会、皮鞋协会、服装协会——的属性更多的是经济性;二是,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协会,其它行业协会则自愿参加;三是律师协会是两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它行业协会,则不存在有一个专门主管部门与其进行两结合管理。因此,律师协会相比其它协会,在管理上更集中一些,而不是更分散一些,并且以后还将逐步代行一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行业规范尤为必要。为了做好行业规范工作,温州律协在换届选举之中制定了温州律师协会章程,对有关议事规则、管理办法、处罚办法、执业行为、党建工作、人员流动等等,过去已经有的,还要重新审查修订,过去缺乏的,要立即着手制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共同遵守。这项工作,主要由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承担,当然也诚挚地欢迎各位律师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2、道德规范。这是对律师个体的要求,是一个做人、做律师的底线标准。
温州律师,如果从年代上来划分,大致应该分为三个年代。五十年代屈指可数的几位律师,饱经苦难忧患尔后在七十年代末成为律师业的拓荒者,现因年事已高,均退出了历史舞台,有的在颐养天年,有的已经驾鹤西去,但他们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对事业的挚爱忠诚,令人欣敬,给我们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八十年代的律师,肩负着承前启后的使命,成为律师界的中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大都也在逐渐隐退;绝大部分是九十年代乃至新世纪投身于律师业的新生代律师,他们朝气蓬勃,雄姿英发,具有新的理念,有强大的冲击力度,构成了我市律师的基本力量,今后,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进行,律师队伍的年轻化更是必然趋势。他们是未来的希望。无论愿意不愿意,无论准备好了没有,年轻律师必将挑起(有的已经挑起)律师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但是,勿庸讳言,其中少数人在接受新的理念的同时,把优良传统轻蔑地扔掉了,以至欠缺做人当律师的基本规范。其表现为:目光短浅,只顾个人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缺乏团队精神,更无奉献精神,受益理所当然,回报无从谈起,急功好利,不顾情义,缺乏诚信,责任感差,贬低同行,不当竞争,稍有不合,就要“跳槽”。用温州话讲,就是“冇柳”,也就是没格。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年资长久的律师中没有存在,只是年轻律师对这些问题更应该警惕一些。我认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要倡导,仁义礼智信不能不讲,只是要赋予新的含义而已。古人对知识分子的要求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即道德修养,至关重要。《论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讲得是何等地好!对我们每位律师仍有警策作用。目前投诉律师的热点、焦点,主要是诚信问题,因此,制定律师的道德规范,要以诚信为重点。律师之所以能提供法律服务,并被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取得政治信用、社会信用、专业信用。信用的丧失,是不诚信的必然结果,律师如果被社会讥评为无信,则是悲哀与失败。
3、所务规范。这是本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业的基本单元,具备法人资格,是一级社会组织,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对内合伙人互负连带责任,且对聘用律师及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因此,所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规范。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及文化规范。
①制度规范。这是规范的基础条件。因为制度管理,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应当成为我们的口号和实践。对于制度规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君合所认为:“让每个人感到不舒服,但又都能接受的制度是个好制度。”这是从制度对人的制约角度来讲的,很有道理。德衡所认为:“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合适的制度”,这是从制度与人的相适应角度来讲的,也很有道理。我说,可以得罪人,但不能违背制度;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只有与时俱进的制度。前者讲的是制度的刚性、确定性,后者讲的是制度的弹性、发展性。但无论如何,作为律师事务所,必须要建立几项基本制度,形成支柱。这些支柱性制度应该是:1)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人事制度;2)业务操作规程;3)所务行政管理制度;4)收案收费制度;5)分配报酬制度;6)奖惩制度;7)合伙人议事规则;8)案件办结及归档审查制度;9)质量监督制度;10)业务培训学习制度。再配备因所制宜的其它制度,形成制度网络,律师事务所就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了。
②管理规范。指的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律师所的自律行为。在司法行政管理管理、律协管理及事务所管理构成的管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有了制度,仍需要有人推动管理。一个人叫做单干,二个人叫做搭档,难分伯仲,三个人就需要有一个人去管理两个人。“众”字最形象地体现了这一点。律师事务所要求至少三人才能成立,这一点比成立公司的要求还要高,不抓管理怎么行?管理并非随心所欲,仍然要有制度保障,要重视程序,讲究民主,一言堂不行,一团和气不行,一味迁就袒护更不行。还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光明正大、批评自我批评的原则。要求所领导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顾全大局,大智若愚,要有奉献精神,增强合伙人的凝聚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管好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确不容易,应该求大同存小异,达到和谐,“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古人言之不妄也。
③文化规范。这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是把办所理念加以总结提升,形成鲜明的所文化,用文化精神的凝聚力统一思想和行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要求:先进的办所理念,鲜明的服务特色,清新的所风所貌,高昂的团队精神,浓厚的学习风气,明确的发展战略,六者缺一不可。要达此目标,必须延揽人才,以老带新,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倡导奉献,长期合作。合伙人这一核心层既要增添新鲜血液,又要坚定信念,保持相对稳定。我认为,文化是管理,文化也是生产力,文化将会产生效益,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规范,无疑是鼓舞律师们依法执业开拓前进的精神力量。
三、规范建设年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要处理好规范与整顿的关系。通过2004年的整顿,已经把律师、律师所、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了查摆和梳理,这是很大的成果。但整顿本身仅仅是过程,是手段,而非目的。整顿对律师队伍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但并非到此为止,任务完成,马放南山。否则,有可能功亏一篑。有人说去年搞整顿,今年又搞规范,是不是在炒冷饭。我认为不能这样看,不应有厌战情绪。规范建设,就是统筹地而非顾此失彼地、整体地而非零打碎敲地、有序地而非本末倒置地、战略性地而非急功近利地解决整顿中所发现的问题,而且解决的不是表面而是深层次阻碍律师业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再接再厉地搞好。
2、要处理好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律师的天性是自由,自由思想、自由表达,独立自主地办理法律事务,只服从法律。而规范则是约束,是对自由的一种必要的限制,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我认为两者并不矛盾,没有自由的规范,是严酷,是专制,是不近人情,是束缚人性;但没有规范的自由,则是放纵,是混乱,是对他人的损害和自我的毁伤。我们倡导律师所的规范建设,要将两者统一起来。用规范约束自己,是为了使整个律师业获得发展的自由空间,从而使每个律师都得到发展的自由天地。律师业的兴旺靠每个律师的自律,而律师业的衰败,只要几个害群之马的自由破坏,就足以造成。实际上,良好的制度规范,符合人的道德要求和天性,人人都遵守,习惯成自然,自由就存在于规范之中。
3、要处理好规范和拓展的关系。规范的目的,绝不是限制、控制、抑制律师业的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律师业在更广阔的领域里有序地发展。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量的扩张,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我们99%的律师还缺乏与国际同行同台竞争的能力,这绝不是危言耸听,随着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在今后的某一天对国际同行的全面开放,我们的竞争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在规范年中,根据各所的实际情况,很好地制定战略发展规划,极为必要。我们的目光要放得远一些,不仅关注当期利益,更要有长远的良性预期。我有个建议,是否设立一项市律协基金,然后用三三制的办法,即律协出一点、所里拿一点、个人担一点,把有发展潜质的年青律师送到国外培训,签立合同,以律师所为担保人,保证回归服务。这样,用不太长的时间,使我市的律师队伍中能有一、二十名精通涉外法律的出色人才,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这样做,温州律师就可能会落伍。
4、要处理好规范与维权的关系。律师规范建设年,并不是捆住律师手足,动辄得咎,打律师的屁股给他人看。律师、律师所、律师行业规范建设好了,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律师、律师所只要按照规范化执行了,就不怕指责、不怕告状、不怕非法干预,这本身就是自我保护的最好途径。二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所在依法执业中受到侵权干预的,要坚决维权,要以规范与有关方面交涉,保护律师、律师所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本身就没有什么规范,维权就会困难得多。这次,市律师协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定名为“维权·纪律(惩戒)委员会”,把维权摆在前面,就体现了维权为主的思想。
以上是我学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有关文件的几点体会,与大家共勉。讲错的地方我个人负责,请批评指正。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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