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改善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柯晓枫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剥夺犯罪份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是最为严酷的刑罚手段,故称为生命刑,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份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死刑除了具备刑罚的共性外,又具备不同于其他刑罚的特点,由于其特殊的严厉性和威慑性,在现今的世界法制观点上,存在大量关于废除死刑的说法,且成为了主流的观点。我国的刑法学界也对其进行了激烈地讨论,最终形成的通说为在我国的国情下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应该限制死刑,本文通过了解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研究死刑制度的不足,提出死刑的限制方法,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关键词:死刑,我国的死刑制度,保留,改良,限制

目录

P4: 综述(第一段)和我国的死刑制度的现状(第2-3段)

P5-6: 我国的死刑制度的现状(第2-3段)和我国死刑制度的缺点(第4-10段)

P7—8:我国死刑制度地完善(第11-22段)和参考文献

P9:参考文献

死刑制度是保留死刑国家法制文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标志,是应该予以重视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现今成为了我国法律学者和世界关注的热点,对于其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对于死刑制度的讨论重点在于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以及如果在保留得情况下,探究其不足和对其地完善。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剥夺犯罪份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是最为严酷的刑罚手段,故称为生命刑,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1],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现在我国死刑的定义最为认同的通说是: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2]。”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死刑的本质特征和执行上的两个不同的措施。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当然具有刑罚的一般的特征,即惩罚和预防犯罪,但由于死刑剥夺的是罪犯的生命权,因其严厉的特性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导致死刑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刑罚的特征,其特征有: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3],生命是一切生物存在于宇宙的基础,是不能再生得最宝贵的财富,是人们进行一切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就意味着罪犯永远的从这个世界消失,所以体现了死刑的严酷性,这区别于其他刑罚的特征。2.死刑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4]:死刑对犯罪份子造成的痛苦是较其他刑罚最为巨大的,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上面论述的,刑罚剥夺得是罪犯的生命权,不仅如此,给与死刑还未执行的罪犯所造成的精神折磨也是非常严酷的,对于罪犯的家属所造成的精神打击也是巨大的。

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5]:由于生命灭亡后是不可再来过的,所以体现了生命的不可逆性,也体现了死刑的适用结果是不可逆的。
[1]《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金强主编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7年10月第一版p170


[2].[3].[4].[5]. 赵华栋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736

通过了解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的特征,可以归结出最大的特征是:严酷!正由于这一特征,在历史长河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历朝历代的统制者都将其作为维护统治的最为有利的武器。我国从最早的朝代开始,就出现了死刑,并拥有各种各样残酷的执行手段,完全可以说死刑就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代名词。随着时间地发展和法制地进步,伴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各国对于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开始了激烈的争论,人们从方方面面对死刑的保留或废除进行争论。废除死刑派的观点基本上是基于人权的角度--死刑严重侵犯人权来坚持自己的观点。我国以著名刑法研究学者邱兴隆教授为此观点的代表,他从法学理论说明死刑是因该废除的。邱教授从刑罚的目的出发,从刑罚目的的效益性,公正性,人道方面进行论述,最终得出结论,死刑是应该废除的。死刑应该予以废除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认识,通过查询得知: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无死刑),在其余约三十个国家中,约有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暴力犯罪),死刑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6]。目前我国仍然保留死刑制度,在目前的国内法理研究和世界的法制主流趋势地双重影响下,我国仍然保留死刑,这必然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的历史上本就有重刑思想,死刑作为封建君主维护统治的武器在中国人的思想中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建国初期由于当时存在阶级斗争,又有特殊时期特殊的政策的需要;还有人类最为原始的复仇心里,不杀不足已平民愤。以上这些是基于一些侧面体现我国不废除死刑的原因,而最为重要的原因应更为科学系统的分析:从物质条件分析,我国的社会物质基础滞后,人们对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看得十分重,以致财产价值和生命价值相当,甚至超过生命价值,而我国劳动力过剩也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从人文背景分析,我国国民没有受过关于自由,民主,博爱,人权思想运动的熏陶;从社会效应上分析,就是死刑强大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在关于国民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态度的社会调查中,支持死刑的占到被调查者的56%,中立的占到16.3%,反对的只占到9.4%,强烈反对的更只有1.9%[7]。所以我国目前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所以我国尚不能废除死刑,与理论上应废除死刑的观点相悖。

所以对待我国现有的死刑制度只能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改善,限制死刑的滥用。我国现在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8]。但死刑政策在实际中往往又难以贯彻,难以起到限制死刑的作用。所以我国现有的死刑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尚待改良,而形成通说的缺点存在以下6点:
[6].百度百科 死刑 http://baike.baidu.com/view/22571.html?wtp=tt
[7].[8].《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金强主编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7年10月第一版p172-174

1.涉及死刑的罪名过多: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赂,侵犯财产各2种,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列,执行死刑数量也较大[9]。在国民对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罪名的数量态度的调查中,认为过多的占到11.2%,偏多的占到32%,国民还是基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10]

2.法条规定的模糊:我国的刑法法条中,关于死刑的量刑标准基本上规定为: 罪行极其严重,也即以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为标准,但此规定过于模糊笼统,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难以执行,在与其他刑罚的取舍问题上存在明显的任意性,容易导致死刑的泛滥。

3.死刑适用主体地限制不够全面:我国立法本着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免予适用死刑,但仅仅局限于这两类人群的人权关怀似乎还不够全面,其他一些人群存在和以上两类人群同等价值的关怀理由时,却无法免予死刑的适用,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就国外的死刑限于妇女,不仅仅限于怀孕妇女的做法,我国国民还是有很多表示同意。

4.死刑复核权不应当下放[11]:根据国家规定,死刑的复核程序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复核权常常被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这样做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无可厚非,但造成的弊端也是极其明显的。省级人民法院的专业水平与最高人民法院有距离,更严重的问题是省级人民法院常作为上诉法院,行使死刑的审核权,如果由其进行复核则造成了两权的合一,难以达到复核的效果,让罪犯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5.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尚不够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将死刑分为两大类。以此实现在死刑这一统一刑罚下,通过执行时间的不同来体现极端严重犯罪间的微妙判别,从而实现了死刑执行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可以选择[12],对死刑的限制由明显的作用。而学者对现阶段的死缓制度却提出了缺点:1.现行体制下死缓的适用,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对死缓制度的认识差距和社会其他因素的介入,死缓的适用率很低。现行法律规定的简略误导了人们的视线,使学者过分关注所谓的标准,条件,而无视了死缓的政策性功能,学者总结的某些死缓适用理由往往成为死缓无法适用的理由[13];2.对于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既有重大立功又故意犯罪的特殊情况缺乏相关司法解释;3.应该考虑在死缓考验期内提供给罪犯立功表现的机会。
[9].[10]《中国死刑制度报告》 康均心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05年8月第一版批p29
[11].[13].姬鸣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9928671.1/
[12].《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 黄伟明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p156-58

6.死刑执行得方式尚待科学: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基本还以枪决为主,而现在科学的死刑执行方式应该是注射。在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的调查报告中,被调查者中还有9.1%的人数不知道注射的执行方式[14],所以我国还需尽快推广注射得死刑执行方式,达到科学的标准。

以上就是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我国死刑制度的不足提出得看法,在我国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伴随着社会和法制地发展,我们必须不断地发展,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我们就以以上所提出得死刑制度的不足,论述关于完善死刑制度的几个方面,其重点在于如何限制死刑。

对于完善死刑制度,具体的完善措施分为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根据以上提出的不足,通过立法的限制措施有:

1.死刑罪名设置地完善:我国现在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过于繁多,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有死刑罪名,造成我国的死刑判决率和执行率是世界第一的现状[15],由于死刑罪名的繁多,更造成了死刑泛滥的局面,这和我国国内的理论研究以及世界的主流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冲突,是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不足之处。为了限制死刑,我们就必须对死刑罪名加以限制,但是如果盲目减少死刑罪名,会对司法和社会造成不利的结果,所以必须科学合理的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罪名必须配置在保护价值大于生命价值的罪名上才具有效益性和公正性。所以应该在保护价值低于生命价值的犯罪上消除死刑的运用,如在经济类犯罪上就应积极限制死刑罪名的设立。

2.对法条上死刑判决的标准地完善:现在法条中关于死刑的判决标准过于模糊,造成了司法困难,更加恶劣的结果会造成死刑地泛滥。所以必须在具体的法条中,明确死刑的量刑标准。减少法官的判决任意性,减少司法难度,限制死刑的泛滥。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这样就明确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3.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地完善:就现在我国的死刑主体限制的条件是未满18周岁以及怀孕的妇女,出于对于这两类人的限制原因考虑,就仅仅这两类人的限制是不够的,社会上还有同等价值的需要人道主义关怀得主体也应该免予死刑的适用。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公约>上已经将70岁以上老人列入不执行死刑的主体范围[16],值得我国借鉴。还有就怀孕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免予死刑的问题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如: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妇女,在死刑核准并下达执行通知书之后,正式执行死刑之前怀孕的;2.死缓期间怀孕,而又有故意犯罪[17]。这两种情况,按我国现行刑法都可执行死刑,这与人道主义关怀相悖。

4.刑罚结构地完善:我国目前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种的衔接有缺陷,造成一些量刑的缓冲地带地缺失,不利于司法活动,使死刑成为量刑的口袋,造成死刑的泛滥[18]。所以应该减少刑种之间的空白,增加有期徒刑的年限,明确无期徒刑中,终身监禁和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划分标准。

还有对于限制死刑,完善死刑制度的司法限制:

1.死刑复核程序地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给予罪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保障,应该有最高院执行,不应下放。而现在的司法活动中,常常有复核权下放的情况,这样复核权会形同虚设。所以,死刑复核权应由最高院严格执行,不应下放。

2.死缓制度地完善:就目前的死缓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对于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任意权过大的控制和死缓考验期内既有重大立功又故意犯罪的特殊情况等问题,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体现。还有可以考虑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程序的必经程序,以及调整死缓考验期限和减刑条件[19],限制死刑。

3.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地完善:司法活动中,办案人员经常忽视当事人自首,立功等因素的量刑考虑,忽视了应给予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减刑待遇,是对当事人人权和法律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应该给予当事人自首,立功情节的高度重视,保障法制的严谨。

我国的国情需要死刑制度来打击,预防犯罪来保障我国国民的生产,生活。而随着世界法制地进步,又要求我国的死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通过了解我国当前不可能废除死刑的现状,我们只能采取限制死刑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而这又需要通过研究当下我国的死刑制度来作为前提,通过对于死刑制度地研究和完善,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紧跟着世界法制前进的脚步,实现我国的法制文明。

参考文献
[14].[16]. 赵华栋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736
[15].《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金强主编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7年10月第一版p170
[17].《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金强主编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7年10月第一版p178
[18].[19].《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 黄伟明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p155-156
主要参考文献:
1.<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金强主编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7年10月第一版p172--174
2.<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 黄伟明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p155—167
3.<中国死刑制度报告> 康均心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05年8月第一版批p28—30 p18—19 p62-63
4.死刑的价值分析纲论 邱兴隆 http://www.fawang.net/
5. 赵华栋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736
6.姬鸣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9928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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