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
我是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张理雨律师。今天非常荣幸接受温州市图书馆的邀请,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同时,感谢温州市图书馆提供了这个与大家交流的平台。这些年来,农村土地的大量流失,土地价值的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我仅以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经验及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粗浅认识,谈一下有关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 :
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其中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形式加以保护,足以说明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温家宝查看航拍图,要求最低保持18亿亩的耕地红线,即警戒线,2025年人口高峰,16亿。到时可以自足。
虽说法律规定比较严格,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中央非常重视,法律规定也比较清楚,但是,到了下面就执行不了了。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的原则: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②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③发包方案依法经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承包程序合法。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时间
《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5、发包方将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条件是: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还需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承包地不得买卖及抵押。案例一 买卖无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情况的规定。
1、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不一样时,应该承包合同记载的为准。
2、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确定顺序: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认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户口变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其土地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4、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规定
承包人放弃承包经营权有两种情形。
首先,承包人在统一承包时,可以无条件的放弃承包;
其次,承包期内,承包人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地的经营权。但是,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程序,同时会产生一定效力、后果。具体为:
①条件: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②程序: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③效力: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放弃了承包地,不符合放弃程序,该放弃无效。也就是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归放弃人所有。
④后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关于这一点是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案例二
四、关于土地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即承包人)发生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原则
①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⑤同等条件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土地流转的程序
土地流转应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案例三 村里收回给其他人
唯一不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及其他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人出让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因转让的方式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终止,继而就承包的土地来说,产生了新的承包者,新的承包者与原发包人之间产生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承包经营者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其他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地的承包权进行交换经营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租金;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承租人不得变更出租标的物的农业生产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方式流转,一般是指土地承包权人以个人合伙的形式将数个承包经营权合伙经营,共同管理经营权财产,平均或者按照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的区别:
①转让后的原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终止,转包后原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②转让后原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再产生约束力,而转包后原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仍然具有约束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
1、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机构
①村集体组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范围统包,万金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应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书就将发生法律效力。如起诉了,该裁决书,就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效力。
③人民法院
2、承包户参加诉讼主体的确定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诉讼代表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②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③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①承包合同纠纷
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③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⑤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
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根据现在法律还是无法得到解决。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和大家探讨到这里,由于准备不充分,讲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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